證監會修訂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 擬優化回購條件
更新日期:2022-10-15 09:00:55

  證監會昨日公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下稱《回購規則》)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下稱《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對上市公司回購條件和禁止回購“窗口期”等規定作出優化,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稱,股份回購是國際通行的維護公司投資價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豐富投資者回報機制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為進一步提升回購的制度包容性和實施便利性,修訂后的《回購規則》對回購條件等條款作出優化和完善,內容包括優化上市公司回購條件、放寬新上市公司回購實施條件、進一步明確回購與再融資交叉時的限制區間、優化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等。

  具體而言,《回購規則》將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回購觸發條件之一,由“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25%”;將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或業績快報的禁止回購“窗口期”,由“公告前十個交易日內”調整為“公告前五個交易日內”。

  同時,《回購規則》將新上市公司的回購實施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并明確,上市公司僅在再融資取得核準或注冊并啟動發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記前,不得實施股份回購。

  為便利上市公司董監高依法合規增持股份,《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對禁止交易的“窗口期”規定進行了優化調整。

  根據修訂后的《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上市公司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的禁止交易“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十五日內”,季度報告、業績預告、業績快報的禁止交易“窗口期”調整為“公告前五日內”。

  據悉,證監會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對兩個規則作進一步修訂完善,在履行法定程序后盡快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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